柳州市召开电价政策宣贯会,提醒工商业用户 电价连降两次,你被多收电费了吗?
今报柳州讯(记者廖艳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是今年国家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要求。今年以来广西已经出台了两次降电价措施,合计降低全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0.0737元/千瓦时。但是柳州不少商场、写字楼等,并没有将该政策落到实处。9月18日,柳州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电局召集大商场、写字楼的管理部门,召开柳州市电价政策宣贯会。
今年4月起,广西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销售电价平均降价0.0282元/千瓦时,7月1日起再降0.0455元/千瓦时。降价后,2019年7月1日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35千伏及以上的电价为0.6328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6478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为0.6620元/千瓦时。但是,柳州一些转供电主体(主要是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依旧按照原来的高价收取,没有降价。
会上,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各转供电主体下发了提醒告诫书,要求其加强价格自律,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真正传导到终端用户,且必须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柳州市转供电价格公示牌》。
按照规定,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不能通过供电服务获利,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以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为限,不得在转供电环节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在转供电环节以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以及其他名义加收费用,不得在转供电安装改造工程中乱收费。
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对拒不退费和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转供电主体将依法查处。这些不诚信行为,还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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