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例法院向社会福利院发出《司法建议书》 追诉不孝养子

柳州晚报 2019-09-13 09:55 大字

记者 李澜 通讯员 梁峰

养子不赡养养母,却在养母离世后,“跳”出来要求继承养母的遗产。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养子有继承权,但也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市社会福利院对不孝养子追偿。这起广西首例法院向社会福利院发出《司法建议书》追诉不孝养子案,体现了法院主动延伸司法监督审判职能,坚决惩戒恶意逃避赡养义务诸类有悖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基本案情】

“三无”老人荣女士与第一任丈夫杨先生结婚后,因膝下无子,便将杨先生的外甥夏某作为养子抚养。1980年初,夏某来到柳州,随荣女士夫妻共同生活。1984年,杨先生年老退休,夏某在养父原所在单位顶职接班。次年,杨先生因病离世。

1987年,荣女士与第二任丈夫蔡先生结婚,两人未共同生育及收养子女,而蔡先生有蔡某甲等三名已成年子女。1994年,夫妻两人购买了一处房屋。1997年,该房屋取得所有权证并登记在蔡先生名下,同年9月蔡先生因病离世。

2014年,荣女士以“三无”老人身份,在社区的帮助下入住市社会福利院。2017年,荣女士因病离世,福利院一手操办了老人的丧葬事宜。

荣女士离世不久,夏某出现,要求继承养母遗产,将蔡某甲三人诉至法院,诉请法院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分割养母身后所留房屋。

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荣女士与蔡先生婚内购买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蔡先生、荣女士相继去世,两人生前并未留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涉案房屋的继承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从蔡先生死亡时开始,故荣女士共占有涉案房屋62.5%份额,蔡某甲等三人各继承12.5%份额。夏某系荣女士死亡后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2017年,荣女士去世,继承开始,夏某依法继承荣女士占有涉案房屋62.5%份额。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分别前往荣女士原居住社区、生前所生活的市社会福利院调查取证,均证实了荣女士在高龄且丧失劳动及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下,夏某隐瞒其为荣女士的养子逃避赡养责任,未尽到作为养子法定义务的事实,导致荣女士最终作为“三无”人员,在社区的安排下交由社会福利院进行供养直至终老。事后,夏某也未主动向社区、福利院说明情况。

虽然夏某可以依法继承荣女士遗产,但是夏某逃避责任、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应依法受到谴责和法律追究。为此,该案生效后,柳北区法院依法向市社会福利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市社会福利院可以在三年诉讼时效内,依法向夏某提起追偿诉讼,追偿荣女士作为“三无”人员在市社会福利院供养、丧葬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广西首例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社会福利院追偿不孝养子的案件,体现了柳北区法院主动延伸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审判职能,借助法律武器,坚决惩戒恶意逃避赡养义务诸类有悖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行为的态度和决心,让公平公正原则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点评】

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祥善: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从该案可以看到,法院把这一要求很好地贯穿于日常的审判工作当中。该案例一方面体现了柳北区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原告夏某应有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体现了柳北区法院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其他的问题,不是当作看不见,判完就算了,而是积极主动去行使法院司法建议职能,发出《司法建议书》追诉不孝养子夏某。这种主动作为的态度值得肯定。尊老敬老是我们的传统美德,该《司法建议书》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在社会中形成惩恶扬善的良好氛围,弘扬了社会正气,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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