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保养车出事故引发纠纷 汽车维修中心派人签了赔偿协议,之后又觉得协议金额过高, 不愿赔给车主 律师认为,维修中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柳州晚报 2019-09-03 11:43 大字

韦女士被撞坏的轿车

记者 张威

8月29日,市民韦女士向晚报反映,她8月6日将轿车交给航银路“壹号站”汽车维修中心进行保养,不料8月8日,该中心一名员工驾驶该车在航五路与航生路交叉路口发生事故。事后,她与该中心就赔偿问题一直协商不下。8月30日,记者就韦女士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走访。

A

韦女士:维修中心员工“试车”出车祸

韦女士对记者说,该维修中心员工杨先生驾车在路口转弯时撞上了另一辆车,发生了事故。按交警部门的认定,杨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辆车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韦女士的轿车车头严重变形损坏,被撞的另一辆车也有所损坏。事后,韦女士将车送往4S店修理,在维修中心的请求下报了保险理赔。8月28日维修完毕,维修费用达8600多元,按事故责任认定,杨先生应负责大部分的维修费用。另外,事故中的另一辆车也需要维修,费用共4000多元。

事故发生后,8月9日,韦女士与该维修中心特派代表梁先生商量赔偿事宜,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就本次事故对韦女士造成的损失,维修中心同意赔偿韦女士合计5800元。

然而,8月29日4S店通知去取车时,梁先生表示维修中心的负责人不同意赔偿金额,希望能够降低一些。对此,韦女士不予认可。由于僵持不下,韦女士没有将车取出,4S店的维修费用也未结清,而该维修中心也尚未给予韦女士任何赔偿。

B

维修中心:愿意赔偿但协议的原金额过高

8月30日下午,记者来到“壹号站”汽车维修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向记者提供了该店负责人之一黄波的电话。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黄波。他说,事发时确实是该维修中心的员工驾驶了韦女士的车,当时是保养后的试车,没想到发生事故。发生事故后,维修中心积极处理赔偿事宜。当时该中心提出免费帮韦女士维修车辆和缴纳下一年的保险费作为赔偿,但韦女士没同意,将车送到了4S店进行维修。

黄波认为,梁先生与韦女士所签的协议书约定的赔偿金额过高。其中不应包含误工费等费用,因为韦女士的车是私家车,并不是营运车辆或是货运车辆。他希望再与韦女士协商具体的赔偿金额。

8月30日上午,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山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在赔偿金额上双方还是没有能够达成一致。自称是该维修中心法人代表的梁庆强在调解时表示,维修中心员工驾车发生事故确实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希望能够与韦女士在赔偿问题上尽快达成一致。韦女士表示,希望能够先将车辆从4S店取出,然后再协商其他问题。由于双方一直协商不下,此事也僵持着。

C

律师:协议书不能随意签订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车主韦女士将车交给该维修中心保养,与该汽车维修中心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该中心员工杨先生驾驶韦女士的车辆外出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该维修中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维修中心赔偿韦女士后,还可以向肇事者杨先生追偿这笔赔偿费用。

对于赔偿协议书的情况,黄华认为,由于该协议书并非维修中心负责人直接与韦女士签订的,而是由经理梁先生与韦女士签订的。除非该维修中心对该协议予以追认,否则该协议书对该维修中心并无约束力。对梁先生与韦女士而言,该协议却有效。如果该维修中心负责人拒绝赔偿协议约定的5800元,则梁先生就需要承担这5800元的赔偿责任。所以说,赔偿协议书不能随意签订,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华建议韦女士可再与维修中心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按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司法途径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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