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代销房产 暗地吞掉房款 一咨询公司老板被控犯合同诈骗罪受审
庭审现场。(付华周 摄)
记者 付华周
实习生 廖敏君 秦倩
晚报讯 柳州市一房地产销售公司与房开签订房屋销售代理合同,并约定销售款项全部进入房开提供的银行账户。其后,销售公司老板曾某却指使员工私自收取购房者的购房款共计128万余元,并将这些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消费等。对此,房开在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8日上午,曾某被指控犯合同诈骗罪在柳北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据悉,33岁的曾某是本市人,系柳州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咨询公司”)总经理,其经营业务为房地产销售、咨询。2012年,柳州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黄村村委十二队村民小组位于柳北区红碑路的回建房项目——“某家园”小区。同年4月,房开柳州某投资公司与曾某的某咨询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约定由曾某的公司负责“某家园”楼房的销售业务,销售款项全部进入房开提供的银行账户,并约定了销售住宅底价为4000元每平方米等计算销售提成的事项。
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曾某作为某咨询公司实际负责人,在没有得到房开同意的情况下,先后指使李某、李某某等公司员工,私自收取吴先生等3名购房者在“某家园”小区的购房款共计128万余元。曾某等人没有按照正规销售流程,让上述购房者将购房款交至房开指定的收款账户中,而是欺骗购房者,将这些购房款存入曾某指定的私人账户。此外,曾某又指使其公司员工李某某冒用他人名义,开具盖有房开合同专用章(按照正规流程应当是加盖房开的公章)的收款收据给3名购房者。之后,曾某指使其公司员工以房开的名义,与3名购房者签订了相关房屋认购书。
公诉机关指控,曾某未将上述私自收取的款项上交给房开,而是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其他个人消费,至今未归还。2016年6月,房开向3名购房者交付了所购买的房屋,并为此遭受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表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指控,曾某否认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辩称他跟房开是经济纠纷,不是合同诈骗。曾某辩称,当时其公司很久没得到房开的回款,资金缺口较大,他遂在得到房开负责人温先生口头答应的情况下,私下收取了购房者的购房款,并将这些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发放员工工资以及其个人开支等。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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