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 或与他人共同受贿 柳州市交通学校原校长冯明源一审获刑3年

柳州晚报 2019-08-05 11:24 大字

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冼旎文

晚报讯 利用职务便利,在学校基地建设、设备采购、校服生产订购、学生保险业务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或与他人共同受贿,共计117.5万元(其中57万元未遂),柳州市交通学校原校长冯明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晚报曾报道过此案)。8月2日,记者从柳南区人民法院获悉,冯明源因犯受贿罪,已于近日被该院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

据悉,冯明源今年55岁,曾任柳州市交通学校党总支副书记、校长(副处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期间,冯明源利用其担任上述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广西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李某刚70万元(其中13万元既遂,57万元未遂);收受该校二级机构某驾驶培训中心主任李某芳分15次给予的钱款共计12.4万元。

此外,冯明源还伙同该校副校长何某涛(另案处理)、学生科科长何某梅(另案处理)共同收受柳州某针织厂业务员周某给予的校服回扣款共计29.8万元(其中冯明源分得16万元);伙同何某涛共同收受南宁某文化传媒公司总经理汪某给予的好处费3.8万元(其中冯明源分得2.5万元);伙同何某涛共同收受柳州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霞给予的钱款共计1.5万元(其中冯明源分得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冯明源共计收受他人钱款117.5万元,其中57万元未遂。在上述受贿行为中,冯明源实际得款共计44.9万元。

该案庭审期间,冯明源的辩护律师曾辩称,冯明源的受贿金额应以其实际收到的44.9万元为准。对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刚在向冯明源行贿10万元后又提出另有60万元的好处费,但冯明源表示暂时不需要并让李某刚先予保管,对于这60万元双方达成合意,且后来冯明源也向李某刚提取了3万元,故应认定其收受李某刚贿赂70万元。而在共同受贿中,冯明源作为学校负责人,在明知上述项目存在回扣款、好处费的情况下,仍采取许可的态度,事后又参与共同分赃,其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故应对共同受贿的35.1万元负责。因此,法院驳回了该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明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最终,该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冯明源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冯明源等人退缴的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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