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场地租赁合同》通知

柳州晚报 2019-07-26 10:45 大字

乔波先生:

你方与我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承租柳州市荣军路东三巷134号一楼 D9 号场地,现因你方违反与我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之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您腾退并返还该承租场地,除没收您缴纳的行业规范保证金外,我公司保留向您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及赔偿的法律权利。

现我公司根据《场地租赁合同》之约定,单方解除《场地租赁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采取没收履约保证金等方式追究你的违约责任,你方应根据《场地租赁合同》的有关约定交还承租场地。如你方未按约定交还场地的,我公司将根据有关约定,视场地内物品为遗弃物,在租赁合同解除后三天内自行清理,收回场地并继续追索我公司的损失。

一、自本通知送达时,原有场地租赁合同解除。

二、您方应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至我公司办理租赁合同终止手续。

特此通知

广西为城龙投资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2019年7月26日

新闻推荐

我的启蒙老师 □伊曼菲

我的启蒙老师来自柳州,他有一个响亮的名字,他叫陈万义。记忆中的陈老师,微胖,中等身材,留着平头,白净的皮肤。他喜欢穿白色衬衫...

柳州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柳州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