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车放在二手车行寄卖,没想到惹来一堆烦心事 莫名陷入债务纠纷 客户试驾一去不返

南国今报 2019-07-13 15:57 大字

今报记者岑琴王缉宁

最近,柳州市民潘先生遇到一件奇葩事,一位顾客把他放在二手车行寄卖的一辆丰田汽车开出去试驾,就再也没有开回归还,还声称拿这车去“抵债”了。潘先生表示,自己与对方并不相识,更没有债务瓜葛。在多次与对方沟通无果后,潘先生只好报警。

变故突生:顾客试驾后把车开走了

潘先生称,今年3月29日,他从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丰田霸道汽车,并办理了过户变更手续,把车子登记在他名下。后来,潘先生将这辆车放在柳州市汽贸园一家车行寄卖。5月18日,潘先生的一位朋友——另一家车行的老板雷某,跟潘先生说有客户看上了他的丰田汽车,想试一下车。看到生意上门,潘先生就同意了,随后让雷某把车开走了。

但雷某把车开走后,就一直没有把车再还回来。刚开始潘先生也未在意。20天后,潘先生让雷某把车开回来,雷某却迟迟未还。看到潘先生催得急了,直到6月12日,雷某才告诉潘先生,他的车子被客户龙某以试车为由开走了,至今没有归还。

“我不认识他,也没欠他的钱,他怎么能把我的车开走呢?”潘先生对此感到很纳闷,经过一番了解才得知,原来雷某与龙某之间有经济纠纷,龙某以为车子是雷某的,因此将车开走,声称就当是抵了雷某欠自己的20万元债务。

律师说法:

强占他人财产涉嫌违法

对于自己莫名陷入他人的经济纠纷,潘先生感到很无奈。经与雷某多次沟通无果后,潘先生只得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龙某谎称买车将车开走且拒不归还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方介入:

车主终领回车子

潘先生告诉记者,车子是他花钱购买的合法财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听了律师的建议后,潘先生选择了报警。

据河西派出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他们与龙某取得联系后,反复做他的思想工作,如果其仍拒不退还车子,警方将会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记者了解到,警方介入之后,龙某退还了潘先生的车子。7月12日,河西派出所已经通知潘先生前去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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