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单位行贿76万元 私占公共资产478万余元 民鸿公司原董事长杨小龙出庭受审
记者 付华周
实习生 廖敏君
7月11日上午,柳州市民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鸿公司”)原董事长杨小龙被指控犯单位行贿罪、贪污罪在鱼峰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同时,民鸿公司也被指控犯单位行贿罪出庭应诉,该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由市民政局委派相关人员担任。
据悉,64岁的杨小龙曾在市民政局下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任副科级干部,后到民鸿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民鸿公司于2007年7月由市福利企业服务中心、市殡葬管理协会、市福利企业协会共同出资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石材销售、殡葬服务等,业务跟西山公墓的建墓工作有关。2010年,民鸿公司因超过规定差率收取建墓费、自立收费项目收取安葬费、分解收费项目收取刻字费等问题,被市物价局责令改正及退还多收价款。
被控向张彬等人行贿共计76万元
庭上,公诉机关指控,民鸿公司为谋取市民政局领导对该公司业务上给予关照和帮助,由身为法定代表人的杨小龙多次将民鸿公司资金套现出来,以现金或者购物卡的方式送给时任市民政局局长张彬、副调研员李炜明共计76万元。
2011年至2015年期间,杨小龙多次给予张彬财物价值共计47.5万元,包括47万元的现金和一张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其中,购物卡是杨小龙在2011年10月份送给张彬的;而现金则是在2012年至2014年的春节、中秋节或国庆节期间送的,少则5万元,多则10万元。
此外,2008年至2017年期间,杨小龙还多次给予李炜明财物价值共计28.5万元,包括25.5万元现金和3张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其中,2008年年底,杨小龙给了李炜明6万元,这笔钱被李炜明用于购买一部小轿车。而在2008年至2017年的春节或中秋节期间,杨小龙则向李炜明送了5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现金。另外, 2008年至2010年春节期间,杨小龙还分别购买了3张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送给李炜明,价值共计3万元。
用退还34万元换取478万余元公司资产?
起诉书显示,民鸿公司系由市福利企业服务中心、市殡葬管理协会、市福利企业协会共同出资成立。而市福利企业服务中心则是由市民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处在1993年3月全额出资成立的,最初名叫市福利物资供应站,2002年才更为现名。
1995年10月,杨小龙被任命为市福利物资供应站经理,并长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民鸿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市福利企业服务中心和市殡葬管理协会。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杨小龙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伙同民鸿公司工作人员刘某、熊某、黄某某(3人均另案处理),在未报有关部门批准,未经资产清算或改制程序,通过伪造股权转让合同,退还市福利企业服务中心和市殡葬管理协会注册资本34万元的方式,私自将民鸿公司价值4781672.71元的净资产占为4人所有,其中杨小龙占股份29.4%。
民鸿公司会计黄某某的证言显示,他不仅是民鸿公司的会计,同时也兼任市殡葬管理协会和市福利企业服务中心的会计,并且这3家单位基本都是同一套人马。2016年,杨小龙、黄某某、刘某、熊某4人商量决定变更股东,将民鸿公司变更为他们4人所有的私人公司。后来,杨小龙出资10万元,其余3人各出资8万元,从市殡葬管理协会和市福利企业中心买下了民鸿公司的全部股份。并且,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所用的一些资料是中介帮弄好的,他们还在资料上伪造了签名。
被告人只承认单位行贿罪,否认贪污罪指控
公诉机关表示,被告单位民鸿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76万元,其行为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小龙作为对民鸿公司实施单位行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杨小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价值达478万余元,其行为还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杨小龙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面对涉嫌犯单位行贿罪的指控,被告单位民鸿公司没有异议。而被告人杨小龙则只承认公诉机关对其涉嫌犯单位行贿罪的指控,否认贪污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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