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患者浴足被烫伤致残 浴足店老板被判担责25%,原告自身担责75%

柳州日报 2019-07-12 09:06 大字

患有糖尿病的张先生(化名)到柳州市一家浴足养生店浴足时因其皮肤对水温欠缺敏感性,导致被烫伤,最终不得不截去坏死的脚趾。事后,他将涉事的浴足店老板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万余元。近期,鱼峰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浴足店老板担责25%,赔偿6万余元;张先生本人则因本次伤害结果与其自身疾病存在因果关系,需担责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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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患者浴足被烫伤致八级伤残

年近五旬的张先生,是柳州市一家幼儿园的管理人员,8年前被检查出患有糖尿病。2017年1月20日傍晚,他感觉双脚发冷,就到离家不远的一家浴足店去熏浴双足。然而,当晚他回家后,感觉双脚疼痛,发现脚面和脚底起了很多水泡,皮肤破损了。他认为是被浴足店的水烫伤的。由于当时天色已晚,他次日才去找浴足店老板刘女士(化名)反映情况,协商处理。

随后,刘女士将他带到医院检查,并垫付了1500元医疗费。然而,经过两天的治疗,张先生的烫伤部位并未好转。2017年1月23日,他不得不住院治疗,直到2月13日才出院。出院诊断显示,其系双足烫伤并感染,左右糖尿病足坏死并感染等。两天后,他再次住院治疗,最终不得不通过手术截除双足坏死的几个脚趾。两次住院治疗总共花去8万多元医疗费,除了医保报销之外,有4万多元是张先生自费的。事后经鉴定,张先生本次损伤左右足构成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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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系自身疾病与烫伤共同作用所致

后来,张先生获悉,刘女士经营的浴足店并未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经营。他找刘女士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以刘女士非法经营给他造成严重伤害为由,于去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女士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24.1万余元,以及5000元精神抚慰金。

该案庭审期间,被告刘女士认为,烫伤属于外部性损伤,若原告是在她店里泡脚造成损伤,当时应该就会出现红肿、起水泡等现象,而原告次日才到店里反映情况,这显然不是在该店浴足造成的。她认为原告的损伤跟熏浴足没有因果关系,并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给出鉴定意见:张先生双足烫伤并感染,双足足趾缺血坏死并感染与本次熏浴足存在因果关系;张先生本次伤残属于自身疾病与外伤(烫伤)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熏浴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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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足店老板未尽义务被判担责25%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女士经营浴足店,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但其未告知原告糖尿病患者禁止泡脚和足部熏蒸,也未在店内张贴注意事项,致使原告接受浴足店服务时造成足部熏蒸受伤,其未尽到注意告知义务。此外,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足部熏蒸过程中,没有注意到糖尿病人的皮肤对水温欠缺敏感性,造成原告双足烫伤,其未尽到谨慎照顾义务。因此,原告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法院还认为,原告张先生受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其系糖尿病患者,其自身体质、免疫力、复康能力等与普通健康人群有所不同。根据司法鉴定的相关意见,并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由于原告自身条件的特殊性,本次伤害的结果与其自身疾病有直接、必然、重大的因果关系,应承担75%的责任;被告对原告双足熏蒸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受伤存在轻微的因果关系,应承担25%的责任。法院依法核定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3万余元,被告承担25%即6万余元。

同时,鉴于原告因本次受伤构成八级伤残,给他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便,法院结合该案责任划分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5000元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女士赔偿原告张先生6.5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该案主办法官提醒,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商家在提供浴足服务时应履行好提示告知义务,而消费者也应对自己的身体情况是否适合浴足有所判断,不能盲目去做。

本报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欧阳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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