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原告的较真能促使法制更完善

广西日报 2019-07-12 08:12 大字

一事一议

致远

据《南国今报》报道,因骆女士档案中记载的年龄与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州市社保局按档案记载计算其退休年龄。骆女士为此告到法院,要求有关方面依据《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按身份证登记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近日,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官司。

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1969年3月,档案上记载的出生日期是1969年9月。为了这6个月的“时间差”,骆女士先是申请行政复议,后又把社保局和柳州市政府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她表示继续上诉。这一番折腾下来,估计等到二审之后,她就算按照档案年龄,也可以“正式”退休了。

或许在许多人看来,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原告还是作为政府部门的被告,为了这“6个月”斤斤计较甚至对簿公堂并不值得。然而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正是因为有了这些“较真”的公民,以及直面争议的政府机构,才不断促使法制更完善。

实际上,类似骆女士这样因退休年龄争议而起的官司,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说明此情况并非个例。在诸多由于档案和身份证“打架”而发生的纠纷当中,原告们之所以理直气壮地发起“民告官”诉讼,是因为有法律“撑腰”。

公民的年龄认定究竟以何为准?原告方主张以身份证为准,主要依据是《居民身份证法》,被告方则主张依据劳社部[1999]8号文的规定。按人们惯常、朴素的理解来看,身份证作为司法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其法律效力理应大于行政部门管理的人事档案,而部门行政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当然不及作为上位法的《居民身份证法》。正因如此,“身份证派”才会如此信心满满。

然而,在全国各地法院判决的多起案例中,法院大多采用上述文件作为判决依据,即“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而不是以身份证为准。法院如此判决的理由是,《居民身份证法》对身份证所记载的内容及性质和用途作了明确的规范,但对于其记载的出生日期是否视为唯一的、正确的居民出生日期,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由于历史原因,过去档案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常常会出现档案年龄同户籍年龄不一致的现象;而同样由于历史和技术原因,身份证上登记的年龄也未必准确。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到底以谁为准,对峙双方都有法律依据,却都说服不了对方。

屡屡发生的退休年龄官司,反映了当前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的现状,一些部门出台的文件、规定之间,以及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还存在许多冲突与矛盾,往往让人们面对纠纷时无所适从。

愿原告的较真,能促使立法部门重视这一现象,有针对性地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从而不断推动法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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