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年龄不一致 退休时间如何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以档案最先记载时间为准

柳州晚报 2019-07-11 10:58 大字

记者 付华周

根据身份证信息,1969年3月出生的骆女士已经到了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然而,她却面临着无法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尴尬,因为她当年的入职档案上还记载着另一个出生时间:1969年9月。按照这个时间来算,今年9月份她才到法定退休年龄。

7月5日上午,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骆女士诉市社保局、市政府行政决定一案,并当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骆女士要求判决市社保局根据原告居民身份证登记信息作为确认原告法定退休年龄的依据等诉讼请求。

档案记载出生时间比身份证晚 女子申请办理退休手续遭拒

据悉,骆女士原是柳州市一家棉纺企业的职工,其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为1969年3月。按照身份证计算,她在今年3月便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过,今年3月,骆女士前往市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即提出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时,却收到市社保局出具的一份《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其申请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原来,市社保局工作人员在查阅骆女士的人事档案时,发现其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9年9月,按此计算骆女士在今年3月并未达到法定退休的年龄。

骆女士不服,遂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今年5月,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社保局不予受理的决定。骆女士依然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记载骆女士出生时间为1969年9月的档案材料是她当初进棉纺厂时的一份体检表,该表制作时间为1985年12月。至于为何这份体检表上的出生时间会与她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不一致,骆女士表示,可能是当年单位登记档案的人帮填错了,而她当时也没在意。

究竟以哪个出生时间为准?原被告各执一词

庭上,原告方面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二是判决市社保局根据原告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确认原告于今年3月达到50岁法定退休年龄,并由市社保局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原告方面表示,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居民身份证含有公民的出生日期等登记项目,是公民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对此,被告市社保局辩称,该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市政府也辩称,市政府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审查后认为市社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维持市社保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市社保局核定骆女士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出生时间是以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还是以人事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法院认定以档案最先记载时间为准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出生时间会在出生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档案材料等证件及材料中予以反映。对原告认为出生时间应当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意见,《居民身份证法》并未规定,亦无其他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且该规范性文件从1999年颁布至今仍现行有效。

本案中,原告的身份证记载出生时间与其档案材料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告市社保局核定原告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出生时间以其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1969年9月为准。因此,原告在今年3月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市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并无不当。同时,法院还认为,市政府作出维持市社保局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据此,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骆女士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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