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退休只看档案 身份证年龄不算数? 一起“民告官”官司日前在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一审败诉

南国今报 2019-07-09 16:00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王缉宁)骆女士的居民身份证显示,她已到50岁法定退休年龄,但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却不予办理退休手续,理由是骆的居民身份证年龄与其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年龄不一致,社保局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骆女士为此向柳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依据“通知”,决定维持社保局作出的《告知书》(本报今年4月8日5版曾作报道)。

骆女士不服,认为《居民身份证法》作为法律,效力高于“通知”。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的年龄应以居民身份证登记为准。其后,骆来到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将市政府和社保局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依据《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按居民身份证登记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7月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民告官”官司。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举证了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证明自己的出生日期记载一致,均为1969年3月。原告方认为,结合本案,原告的档案年龄虽然存在多处不一致,与居民身份证年龄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但解决这种冲突的方法应该是还其本来面目,应以法律效力最高的《居民身份证法》作为依据和标准。

被告社保局和市政府对原告举证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由于“通知”并未废止或修订,故应以“通知”作为计算原告退休年龄的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生时间会在出生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档案材料中予以反映。原告认为出生时间应当以居民身份证记载时间为准的意见,《居民身份证法》并未规定,亦无其他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根据“通知”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时间为准。该规范性文件从1999年颁布至今现行有效,被告社保局核实原告法定退休年龄时,应以其档案最先记载出生日期、即1969年9月为准。由于原告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两被告分别作出《告知书》和维持社保局《告知书》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后,当庭依据“通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骆女士的诉求。

对此,骆女士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称将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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