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架空层被改成住房 和祥苑小区部分业主投诉此行为影响居民停车及生活环境;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架空层被用作住房。▲一楼架空层被用作住房。▲户外停车位或出售或租用。▲架空层用作住房,门口向楼道内开设。
记者 张捷
“小区一楼架空层被擅自改建,用于住房出租。”近日,有网友向“晚报微姐”(微信号:lzrbwj)报料称,阳和工业新区翠湖路和祥苑小区一楼的架空层被墙体隔成20多套房,房开方将其出售给个人,有的用于自住,有的当作出租房。这样的行为改变了小区架空层的建筑结构及使用性质,影响其他业主居住,希望有关部门及时介入,还小区本来面貌。事情果真如此吗?6月25日,记者对此进行了多方调查。
大部分架空层安装门窗后当成住房
当天上午,记者根据网友提供的线索来到现场看到,该小区共有7栋居民楼,一楼大多为住房,设置有门窗及防盗网。而一楼正对二楼阳台的位置,从水泥墙的新旧程度可以看出改建过的痕迹。
居民苏先生表示,他和家人租住在该小区已有一年多时间,对部分业主反映的情况比较了解。一楼原来规划为架空层,用于堆放杂物或停放电动自行车,后由房开方出售给个人,有的用于自住,有的用于出租给他人,“不同程度存在改建的情况,但是主体结构不变。”
记者走访架空层的住户发现,房屋结构为三室一厅,有厕所、厨房等。一住户蒙女士表示,他们租用小区业主的架空层作为住房,房屋结构与楼上住户相同,屋内只有一些简单的家具。因为架空层的层高才2米左右,采光、通风等方面受影响,每月租金1400多元。
记者采访时,还有居民反映,每栋楼房前院屋后的户外停车位,也被私自出售了。记者看到,在户外停车位上竖有“私家车位”的牌子,甚至还张贴有“车位转让或招租”的宣传广告。
部分业主发起联名起诉维权
该小区部分业主认为,房开方及物业管理方将本属于公共区域的地面停车位、架空层出售给个人,造成集体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失。于是,有业主发起联名起诉,将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目前,有近20名业主表示愿意联名起诉。
但是,也有业主对此持不同观点。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主表示,购房合同已明确说明小区架空层及户外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在不改变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将架空层作为住房使用,比用作杂物房更安全。因为有人居住,出现紧急情况可采取相应措施。”
记者找到小区物业管理方了解情况,物业管理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不知情,并称具体问题得联系房开方。
房开方称,有权处置架空层与停车位
6月25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该小区房开方柳州捷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朱先生,他向记者出示了小区设计规划图、竣工验收备案表及购房合同等材料。
朱先生打开小区设计规划图表示,架空层原来就规划有墙体,其设计与楼上的房屋结构相同,留有门窗位置。户外停车位在规划图纸上也注明有。房开方没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也未私自出售户外停车位。另外,购房合同“附件二”已明确说明:本小区的架空层(杂物房)、户外停车位、门卫、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房开方有权处置上述设施。至于架空层出售后个人如何使用,与房开方、物业管理方无关。
朱先生告诉记者,考虑到业主的停车问题,当时房开方只出售了一部分户外停车位,剩下的停车位交由物业管理方,给业主租用。
记者进一步采访发现,房开方与业主签署的《和祥苑架空层出让协议》明确,架空层有使用权,但无法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使用者不可私自改变房屋的原有结构(如墙、柱、梁等),如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他人财物受损,使用者将承担全部责任。使用年限至2072年。
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架空层是否违规改建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我国《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如果在购房合同约定部分车位归开发商所有,那么开发商就可以转让自己所有车位的使用权。另外,开发商已经与业主约定架空层的权属归开发商所有,且架空层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这个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和法规,在此情况下架空层所有权应归开发商所有。但是,只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后,架空层在出租、出售后才能作为经营性用房。
此外,如果擅自违反图纸规划对架空层进行违法改建,就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城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理,让架空层恢复原貌。
近日,针对当事人改变架空层原用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阳和工业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先后介入调查,城管执法人员共向20多处架空层用作住房的责任方下达了相关文书。目前,该案件有待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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