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有权请求经济补偿金吗?
2017年3月,阿琳入职柳州市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是由三个人自然人股东合伙投资经营的。今年,受行业竞争激烈影响,该公司经营效益直线下滑,其中两个股东要求撤资,公司资金出现困难,还拖欠了银行不少贷款。
近日,阿琳越来越担心,继续在公司工作下去,可能会被公司拖欠工资,遂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阿琳是否有权请求经济补偿金呢?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若用人单位以经济效益差为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则阿琳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虽然经济效益差,但并未拖延或克扣阿琳的劳动报酬,在此情形下,阿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理出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李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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