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1955条“车窗抛物”视频,按规定每条奖励100元 男子:应获奖19万余元城管:按加班支付报酬3.5万元 双方对簿公堂,一审法院驳回男子起诉

南国今报 2019-05-24 16:00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王缉宁)4年前,为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车窗抛物、车轮带泥、车辆滴撒漏等不文明行为,柳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城管办)出台《关于印发<关于对车窗抛物、车轮带泥、车辆滴撒漏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市民举报“车窗抛物”行为,核实后每条奖励100元。

为此,柳州市民叶先生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部门)提供视频线索1955条。但是,他认为城管部门未按《实施办法》予以奖励,遂将城管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兑现19万余元奖励。5月22日,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一审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叶先生的起诉。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叶先生基于《实施办法》规定,向城管部门提供车窗抛物、车轮带泥、车辆滴撒漏等不文明行为视频1955条,请求城管部门按每条线索100元奖励,支付19余万元奖励。

城管部门称,城管办已于2017年9月11日下文,废止《实施办法》。同日,柳州市市容管理局出台《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鼓励环卫工人提供车窗抛物、车轮带泥、车辆滴撒漏、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违法行为查案线索的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所属各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自行组织环卫工人(编制内、企业聘请的除外)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收集车窗抛物、车轮带泥、车辆滴撒漏、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违法行为的线索,安排环卫工人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由于叶先生拍摄视频期间系柳南环卫所的劳务派遣工,城管部门核实其加班天数共计210天,应支付加班工资报酬3.5万元,城管部门于去年底将上述加班报酬转账至柳南环卫所,由该环卫所代发给叶先生。但叶先生坚持要求根据《实施办法》按每条视频100元予以奖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之后,叶先生先向柳州市信访局投诉,后转交城管部门处理。2018年10月8日,城管部门答复,《实施办法》已经废止,按柳州市市容局《实施方案》,予以叶先生加班工资报酬。叶先生不服,随后向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信访复查。该厅回函,认为本案争议性质是劳动争议,建议走劳动仲裁程序。叶先生与柳州市劳动仲裁委联系后,得到的答复是:双方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中的悬赏广告纠纷,建议走司法程序。

叶先生认为,《实施办法》是一种悬赏广告形式,自己完成悬赏广告内容,属于债权人,有权请求城管部门无条件及时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但城管部门未按《实施办法》执行,只按《实施方案》支付加班工资,违反了《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平原则。今年1月,他将城管部门诉至城中区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向被告主张奖励,系依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该办法系行政部门因行政管理需要下发的行政文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告叶先生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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