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出台意见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 救助额度最高5万元 特殊情况先救助后补手续

南国今报 2019-05-18 16:00 大字

今报记者石红星

为更好、更快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日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精神,柳州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临时救助对象(家庭、个人)细分为急难型困难、支出型困难、其他情形困难三类,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增强制度可及性和兜底性,便于分类施策、精准救助。

1提高标准

最高可获5万元救助

为解决临时救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标准制定不规范、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的问题,《意见》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救助标准,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明确临时救助的标准,原则上统一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持续时间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并根据救助人员类别,分类细化参考标准和困难持续时间。

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居民,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并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根据分级审批权限审定救助金额,尤其是支出型救助对象中面临重大刚性支出的,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政策帮扶补贴、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费用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计算达不到1万元可按1万元给予救助;自负费用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自负费用、起步线、自负费用比例等因素计算确定,但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优化程序

急难型可“先救助后补手续”

《意见》明确采取分类救助、分级审批方式,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增强临时救助实效。

根据救助金额分级审批。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内的,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

根据救助对象分类审批。在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中强化救助时效,不再强调急难型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积极开展“先行救助”。

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内的急难型困难,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直接予以救助;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急难型困难,应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审定。

因召集联席会议需要时间,审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未审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允许县区(新区)、乡镇(街道)根据自身审批金额权限开展先行救助,以保障急难型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3拓展救助方式

加强与慈善衔接

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救助,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专项救助,或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予以帮扶。

《意见》还指出,应探索建立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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