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发生争执 持刀刺人致死 男子犯故意伤害罪获刑14年

柳州晚报 2019-05-06 11:32 大字

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苏甦

晚报讯 男子郭某在柳江边钓鱼时因琐事与相邻钓位的陈先生发生争执,竟然持刀对陈先生进行恐吓、警告。接着,在陈先生持渔竿敲击其头部后,郭某心生怒火进而展开刀刃捅刺对方。最终,陈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28日,记者从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这起故意伤害案已于近日宣判,被告人郭某一审获刑14年。

据悉,今年54岁的郭某是柳州本地人,无固定职业。被害人陈先生同样也是本地人,殁年56岁。事情发生在去年8月11日晚上。

经查,案发当晚10时许,郭某在市区滨江东路水上大舞台附近的亲水平台处钓鱼时,因认为同样在此地钓鱼的被害人陈先生使用钓鱼灯照射河面影响其垂钓而与陈先生发生冲突。对此,陈先生持渔竿打中郭某,并在渔竿断后往文惠桥方向逃跑。见状,郭某则持一把卡齿尖刀在后面追撵,并趁陈先生在逃跑途中摔倒之机追上陈先生,然后骑在对方身上。后来,陈先生在仰面与郭某搏斗时,被郭某手持的尖刀刺中左胸部。随后,郭某跑回钓鱼地点骑上电动车逃回家中。而陈先生则在起身追赶数米后倒地。附近群众见状,随即拨打电话报警。

最终,陈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先生系被单刃刺器捅刺左前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案发当晚11时许,郭某在其妻子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今年1月18日,城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上,郭某辩称,他当时骑在被害人身上用刀对着被害人想捅其腹部,是被害人自己起身撞上刀刃导致胸部受伤的。而郭某的辩护律师则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不是预谋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利器刺中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法院根据郭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认罪态度以及被害人在该案中有一定过错等情况,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某14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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