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 催告履行补偿决定的公告
柳州市胜利小区一村7栋1单元1-1号、7栋2单元6-1号、7栋2单元7-2号房屋被征收人:
因公共利益需要,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对“中房·胜利小区三区一期(十一号地块)”项目征收范围内部分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了补偿决定并于征收现场公布,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限该3户被征收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柳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视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义务,届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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