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州公司涉恶势力集团案件一审宣判 首要分子获刑9年

柳州晚报 2019-04-17 12:09 大字

案件宣判现场

通讯员 吴漩漩

晚报讯 昨日,城中区人民法院对帝州公司韦某亮等16人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晚报曾报道过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首要分子韦某亮、梧某桥两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及8年,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半不等。据悉,该案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审结的首起涉恶案件。

成立公司暴力讨债

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前后,被告人韦某亮、梧某桥、梧某南、韦某锋及龙某经商议后共同出资成立帝州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韦某亮,工商登记股东为韦某亮、被告人董某勇。帝州公司以替他人追债为主业,并先后吸收被告人谭某荣、霍某榜、韦某汉等12人为成员,采用暴力相威胁、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喷油漆等方式,在柳州市范围内向多名被害人追讨债务,从而形成以韦某亮、梧某桥为首要分子,以谭某荣、霍某榜、韦某汉等12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从追回的债务中收取20%至30%的佣金以及向部分被害人强行索要“茶水费”“好处费”等为经济来源,扣除部分用于公司日常开支后,余款主要由韦某亮分配给参与追债的成员。

2015年,董某勇通过网络先后向他人购买了气枪两支以及铅弹等,并藏匿于其住处内。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两支气枪均属于《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16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一首要分子获刑9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亮等16名被告人采用以暴力相威胁、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喷油漆等方式向被害人追讨债务,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董某勇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气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法院认为,韦某亮、梧某桥等16人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韦某亮、梧某桥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谭某荣等8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董某勇等6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此外,董某勇一人犯数罪,且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城中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韦某亮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梧某桥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5万元;其余成员则分别被判处4年至1年半不等有期徒刑。此外,董某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撤销假释,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8年6个月零4天,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同时法院还责令16名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并追缴16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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