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男生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 柳北区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其罚金一万元这是该法院审判首例此类案件
柳州讯近日,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审理了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被告人小宣年满16周岁未满17周岁,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小宣,男,2002年生,系某校学生,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柳北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鱼峰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018年11月29日,柳北区检察院向柳北区法院公诉,指控被告人小宣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柳北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1月15日和2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柳北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小宣于2018年5月10日,将自己办理的6张银行卡售卖给韩某某(已起诉),11日又将自己办理的4张及其朋友韦某某(另处理)办理的3张共7张银行卡,售卖给韩某某。
当日下午5时许,韩某某将他人的30张银行卡交小宣寄递。小宣将这30张银行卡和自己与韦某某办理的7张银行卡,共计37张银行卡寄给广东茂名某中学何某某(另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小宣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7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小宣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小宣案发后能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作了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小宣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指定辩护人提出,小宣作案时系未成年,系自首、从犯,有协助抓获同伙的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小宣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宣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小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小宣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小宣对同案犯罪嫌疑人韦某某成功劝投,对韦某某的归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属于立功,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小宣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院予以采纳。
法院综合考虑,最终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吴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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