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好处费140多万元 原柳北区地税局局长杨军昨日出庭受审

柳州晚报 2019-02-27 11:51 大字

庭审现场 通讯员 丁文艳 摄

利用职务便利,为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申报、征缴、日常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取房地产公司老板给予的好处费,原柳北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杨军最终被依法查办。昨日上午,杨军被指控犯受贿罪在鱼峰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记者 付华周

被指控收受上百万元现金

据了解,被告人杨军是柳州本地人,今年52岁,曾先后担任柳州市地税局印刷厂厂长、柳州市地税局城中分局局长、柳州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局长、柳州市地税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局长、柳北区地方税务局局长等职务。因涉嫌犯受贿罪,他在2018年5月7日被柳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并于同年7月2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该案由柳州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

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至2014年,杨军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分别为周某、覃某、刘某、王某等人各自所在的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申报、征缴、日常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周某、覃某、刘某、王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现金142万元和价值6万元的购物卡。

其中,给杨军好处费最多的是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2001年至2012年,杨军在自己的办公室、周某的办公室、餐饮场所以及双方的车辆上多次收受周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现金130万元。仅2012年7月某天,杨军就收了周某给予的80万元。而杨军被指控收受的6万元购物卡也是周某分多次给的。

此外,2012年至2013年,杨军还收受了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覃某给予的2万元好处费。2012年至2014年,杨军收受了柳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给予的6万元好处费。而在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他还收受了广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给予的4万元好处费。

案发后,杨军家属代其退缴赃款81万元。

当庭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据行贿人周某证实,其经营房地产项目的公司涉及的金额很大,要交纳的税款种类和数额也不少,他为了同税务部门搞好关系,让税务部门降低、减少对该公司的检查和处罚,才向杨军送财物的。

证据显示,杨军曾向原柳州市地税局柳北分局局长唐某华介绍说,周某是他的好朋友,希望唐某华在工作中多关照和照顾一下周某及周某的公司。后来,周某的公司被发现有问题,但在唐某华的“照顾”下得到从轻处罚。2007年4月,唐某华被免去柳北区地税局局长职务。

庭上,杨军表示,他曾给唐某华打过两三次电话,让对方关照周某所在企业的税收问题。但除了唐某华外,他没有因为周某的事情给其他人打过电话。

公诉机关表示,杨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面对指控,杨军没有异议。

量刑方面,鉴于杨军具有自愿认罪、主动退赃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5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杨军的辩护律师则提出,被告人家属已在庭前为其退赃81万元,且杨军对于刘某、王某的受贿构成部分自首,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最后,杨军表示服从法庭的判决,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判处,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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