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包失而复得 包内物品“选择性失踪” 警方表示,会尽可能帮失主查找拾物人

南国今报 2019-02-17 18:43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王缉宁)2月16日,大学生小刘拿到了自己5天前上厕所时忘了拿的挎包,包内的各种证件都还在,但价值3000多元的相机和600多元现金没了。

2月11日傍晚,小刘去柳州市城中万达广场逛街,上厕所时把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放在了卫生间置物台上,可上完厕所却忘了拿,等他想起返回卫生间时,发现包已不翼而飞。

小刘的包里装有学生证、户籍迁移证、驾照、身份证、购物卡、一部价值3000多元相机及600多元现金。万达广场的监控显示,在小刘出卫生间大概6分钟后,一名身穿黑色外套的男子进卫生间后带走了小刘的挎包。

事后,小刘和父亲向警方求助。接警的是柳东派出所,该所所长潘志强表示,拾到他人遗忘财物拒不交还的,属于侵占案,而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依法不属于警方受理的刑事案件。尽管如此,警方接到群众求助后,也会尽可能帮失主查找拾物人的身份,帮失主尽可能找回遗忘的财物。目前,警方正在查找那名黑衣男子。

2月16日下午1时许,小刘的父亲突然接到窑埠古镇小区物业公司保安部胡先生电话。原来,窑埠古镇的保洁员在2月11日晚便捡到一个被人丢弃在小区的挎包,送到物业公司保安部。16日中午,胡先生想起头一天从今报APP上看到小刘丢包的相关报道,经过初步判断,遂通知小刘的父亲前来认领。后经小刘父亲和胡先生比对,确认挎包确系小刘的遗失物品。经清点,除包内的3000多元相机和600多元现金“失踪”外,其余物品则安然无恙。

广西国观律师所王律师认为,拾得他人遗忘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但如果拾得人有恶意侵占、拒不返还遗忘财物的情形,将涉嫌侵占罪,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小刘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他查明拾得人的身份信息,根据监控视频等证据,通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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