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休年休假 用人单位需要补偿吗?

柳州晚报 2019-01-12 11:32 大字

小关于2016年1月1日入职柳州市某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3000元。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该酒店未与小关续订劳动合同,并向小关支付了2个月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小关对此表示同意,但其还提出,按照法律规定他应该有5天带薪年休假,但工作期间未休过,酒店方应按照其未休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3倍工资作为补偿。

酒店方认为,小关工作期间从未提出过休带薪年休假,且酒店的规章制度已经规定带薪年休假跨年不休即作废,故不同意支付补偿,小关遂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小关在该酒店已经连续工作超过一年,从2017年1月起已经具备休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酒店应根据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小关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不是以劳动者主动提出休假为必要条件。酒店在小关工作期间未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因此对于小关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酒店方应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酒店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法理出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李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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