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围挡需要的是“裁判员”

南国今报 2018-12-07 17:50 大字

■尹语

连日来,本报推出系列报道持续关注柳州道路围挡现象,通过对各方的深入采访,探寻道路围挡背后施工迟滞、围而不建的成因。通过多天来对多处施工现场的实地探访,得到的答案几乎如出一辙——管线错综复杂,造成施工进度缓慢。这似乎成了一个破不了的局,就像施工现场交错缠绕在一起的各种管线一样,挖就断,理还乱。

其实,面对因管线复杂导致施工停滞的现象,不止老百姓怨声载道,各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何尝不是有苦难言。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多耽搁一天,就意味着多花一天的成本;而对于政府部门而言,除了算得清的成本,还有许多算不清的成本,包括施工污染、安全隐患、交通堵塞、汽车油耗、行人误工误时费用等等,更沉重的隐形成本,则是政府声誉的流失。

因此,管线繁杂造成的围挡之困必须破局。

从短期来看,任何一个改扩建工程,无论大小,都应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进行,前期的勘查、协调尤为重要,应杜绝“拍脑袋”工程。

而从长远来看,要根本解决管线繁杂造成的围挡之困,我们需要一个“裁判员”,一方面要在法律上、制度上加以健全,对各类工程从前期的勘查、设计,到中期的施工、推进,后期的验收、交付,以及相应的条件、期限、监管等方面都进行详细的约束,避免工程延误、长期围挡现象的出现。

另一方面,现今的基建不应再成为将来的“拦路虎”,例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就是个经过了各地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方式,在新建路网和旧城改造时,都应实现地下综合管廊的同步推进。

从更深层次来看,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决策部署。结合这一契机,各职能部门更应创新思路和工作模式,例如构建“财政补贴”和“社会参与”的共建模式,改变市政工程单纯依靠政府投入的现状,实现政府部门、社会资本、城市发展多方共赢。

在这样的模式下,政府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现职能的转变,由“运动员”变成“裁判员”,以按效付费的方式,通过绩效考核支付费用;社会资本可通过收取管线单位进入和维护费用,获得投资回报;管线相关单位则享受管线集中入地带来的各项便利。一举多得,形成良性循环,这才能彻底解决“围挡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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