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气短斤少两 最高可罚3万元

柳州晚报 2018-12-01 13:03 大字

执法人员正在现场进行抽查。

记者 莫小珊

通讯员 李婕

晚报讯 买回家的瓶装液化气,究竟是不是足量的?会不会存在短斤少两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11月28日,市工商局联合市质监局,一同开展流通领域瓶装液化石油气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抽查检验工作,严厉打击“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的计量违法行为。

当天,执法人员抽查了市内多家液化气供应站,委托市计量技术测试研究所(以下简称“市计量所”)随同检验。当天上午,执法人员来到位于雅儒路的广西宁铁燃气公司柳州雅东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市计量所的工作人员对该供应站内的8瓶液化气进行抽查检验,并对其进行封存,待检验报告结果出来之后再进行评判。该供应站负责人赵女士十分配合工商、质监部门的抽查行动。“人家充多少就多少,我们也不懂够不够。”赵女士称,她自己偶尔也用磅秤称重,但也不知道是否足量,恰好碰到有关部门抽检,也想趁此机会检查这些液化气是否足量。据了解,本次抽查工作将从全市抽取10批次瓶装液化石油气进行检测。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了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是否符合要求,商品的净含量是否与标注的相符等。

据工商部门执法人员介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提供的商品数量不得短缺,不得将包装物、捆绑物、容器等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计量复核的要求。若违反本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最高可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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