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8)桂0205执1392号
柳州市骏宇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205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拒不按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限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要求拍卖你单位名下所有的位于柳州市阳和工业区C-20-1-2号(土地证号2012112969)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工程来清偿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本院将依法拍卖以上不动产来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送达告知:
1、本院(2018)桂0205执1392号执行通知书、(2018)桂0205执139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你单位位于柳州市阳和工业区C-20-1-2号(土地证号:2012112969)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工程;
2、你单位位于柳州市阳和工业区C-20-1-2号(土地证号:2012112969)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工程经向广西华荣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该不动产评估价格为10183100元;
3、本院以上述不动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该不动产的评估结果为10183100元;
自公告之日起10天内来本院领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有异议,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提议并提供证据。优先购买权人请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报,逾期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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