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寄传票 快递公司制造“拒收”? 收件人称自己并未表示拒收,快递公司是“伪造证据”快递公司:投递过程中,收件人有“拒收”的意思表示

南国今报 2018-11-25 16:00 大字

投递员吕某9月10日上午11时47分才收件,而非投递张女士邮件的投递员谢某,却“穿越时空”于9月9日完成第一次投递。受访者供图 投递员吕某9月10日上午11时47分才收件,而非投递张女士邮件的投递员谢某,却“穿越时空”于9月9日完成第一次投递。受访者供图

今报记者王缉宁

有网友发帖质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八一邮政速递所(以下简称快递公司),对一份柳州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传票邮件,乱填“拒收”退回法院。由此,发帖人在一起离婚诉讼的上诉案中,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那么,事情真相如何?

传票被制造“拒收”?

今年11月1日,网友“发给对方”以《“严重抗议”:柳州八一邮政速递冒领邮件伪造拒收,导致中院缺席审判》为题,在红豆社区柳州论坛上发帖,反映她的法院传票邮件被快递公司制造“被拒收”事件的来龙去脉。

该网友公布的截图显示:今年9月10日上午11时47分,快递公司政务揽投部投递员吕某才收到法院交寄张女士的传票邮件。然而,快递公司投递员谢某却提前一天即9月9日“第一次投递”,9月11日进行第二次投递,并在收件人“拒收”一栏打勾,将邮件退回交寄的法院,导致9月14日法院开庭时,网友提起离婚上诉被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直到一个月后,网友称她才知道开过庭。

根据网帖线索,记者联系到发帖者张女士。张女士说,9月11日,快递公司投递员桂某打电话告诉她,有一件法院快件。当时,她不在柳州市,要求投递员先放着等她回来自取。为证实自己的说法,张向记者提供了两段录音,一段是她9月11日当天与桂某的通话录音,另一段是她在得知传票邮件“被拒收”退回法院后,与桂某再一次通话的视听资料。

两段录音能反映的情况是:张没有表示拒收;桂某告诉张是法院寄来的东西,但听不出是传票;桂某知道张不在柳州市;张要求把邮件放着,等她回来。且桂某也表示,他将在邮件上注明“张女士人不在柳州”。至于该邮件为何被另一个投递员谢某以“拒收”退件给法院,桂表示非他本人所为,他不太清楚。

张还说,投递员谢某并非当天投递人员,却乱填写9月9日和9月11日两次投递记录,还以她“拒收”为由退件,明显是伪造证据。事发后,她多次与邮政速递公司交涉和投诉,要求他们纠错,并提供书面材料向法院说明情况,但均遭到拒绝。

“穿越时空”的投递

桂某的领导、快递公司八一邮政所负责人蒋翀告诉记者,按“拒收”退件是投递员谢某处理的。但他坚称,张女士当时有表示拒收的意思。至于张女士提供的录音,蒋称是张给桂某“设了套”。记者问:这番说法是否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蒋不置可否。

那么,9月10日上午11时47分,快递公司才收揽法院交寄张女士传票的邮件,谢某是如何“穿越时空”投递的?快递公司是否有证据证实,桂某在投递过程中,张女士有“拒收”的意思表示?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快递公司副总经理陆启宁。

陆说,谢某填写9月9日第一次投递,系员工失误所致,9月11日才是真实投递。陆还称,他们向桂某了解过,投递过程中张女士有“拒收”的意思表示,但由于桂某当时没有对通话进行录音,他们目前对张女士的拒收确实没有相应证据证实。

律师建议当事人投诉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韦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国家邮政局发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快递服务》标准,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投递两次仍无法投递的快件,可由收件人到指定地点自取,并告知收件地点和工作时间。

结合张女士提供的录音及快递公司对记者采访的回应,在快递公司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证实张女士没有拒收邮件意思表示。而快递公司9月9日“穿越时空”投递,属于伪造投递记录,违反了《快递服务》标准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张女士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再审,还可以向快递公司主管部门,就其违规行为进行投诉。造成损失的,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该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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