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形式引发歧义 法官明辨姐弟权益 柳州市家少中心依法裁判一起分家析产共有纠纷案件,经二审维持原判
父母身故后留有一间三层房屋给3名子女共同继承。然而,其中的姐弟二人对房屋共有形式究竟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产生歧义,引发了纠纷。近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依法裁判一起分家析产共有纠纷案件,判决涉案房屋以及租金应为3名子女共同共有,案件经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姐弟俩为租金起纠纷
龙浩与周芳夫妻二人生育有姐姐龙丹、妹妹龙美和弟弟龙烨三个子女。龙浩、周芳相继离世后,留有一处登记在龙浩名下的三层房屋。2013年,三子女在公证处公证,该房屋为三姐弟共同继承。
2014年,龙烨将房屋出租,截至2016年房屋收租共计216000元。龙烨在如数收取租金后仅给龙丹分配租金10000元,引起了龙丹的不满。
龙丹遂将龙烨诉至法院,诉请判决该房屋为姐弟三人共同共有,龙烨应向其支付所收房屋租金的三分之一即72000元。
原告龙丹认为,房屋是姐弟三人经公证处公证共同继承的财产,应属于姐弟三人共同共有,出租所获得的租金也应由姐弟三人平均分配,被告独占租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龙烨则认为,早在1997年,父母曾与他签署了《产权分离书》,确认三楼加建部分为他个人出资、个人所有,因此主张该房屋不能全部作为父母遗产由三姐弟共同继承,而应是父母及其本人按份共有的财产,龙丹仅享有父母遗产的那部分继承份额,故原告理应仅得10000元租金。
法官帮明辨各方权益
法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诉争房屋目前仍然登记在被继承人龙浩名下,未重新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继承开始后,三姐弟已通过公证形式共同继承诉争房屋,是房屋当前的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共有人没有对共有份额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应对共有物平等地享有收益、使用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原告龙丹的主张按份平均分配的原则分割房屋租金,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龙烨提出的诉争房屋有部分实际上是其个人出资加建,并非全部属于被继承人龙浩、周芳的遗产,2013年办理继承公证时确定房屋全部作为父母遗产共同继承及共同共有,与实际不相符。对于上述抗辩主张,被告虽然提交了其与父母关于加建房屋部分出资、权属的《产权分离书》,但由于房屋加建部分为在原有老房一、二层基础上的部分添加,法律意义上属于添附,不具有独立的产权权属。在父母身故后,各被继承人均同意将房屋作为一个整体,已经确认为父母的遗产并共同继承,且经过依法公证,公证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实际改变了被告提交的《产权分离书》,故不予采纳被告提出的抗辩主张。
综上所述,被告龙烨应支付原告龙丹72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龙烨还需支付龙丹62000元。
龙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审中,龙烨依然坚持自己的主张,还另案提起了撤销公证书的诉讼。该撤销公证书的诉讼案件经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公证书合法有效,故驳回其撤销公证书的诉请。二审法院据此认为,龙烨提交的《产权分离书》,不能对抗2013年父母身故后三姐弟达成的公证约定。合法有效的公证书已确认三姐弟就涉案房屋达成了共同共有的产权约定,应予确认,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家事多念手足情
法官介绍,财产的共有形式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按份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动产按照约定或者法定,享有各自份额的所有权。而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常见的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共同共有形式。
本案中,原、被告因对诉争房屋原权属有争议,对共有形式理解上产生歧义,也不明白、不清楚公证的法律后果及法律意义,故而对房屋当前共有状态(份额)产生争执,导致姐弟之间对房屋的收益分配有纠纷。
其实,三姐弟在继承发生后,通过公证的形式确认房屋共同共有,不仅是对父母遗产部分的共同继承,还同时是对房屋整体为共同共有状态重新确认,对三姐弟均产生法律约束。
法官表示,希望大家以本案为例,在处理家庭事务时应保持协商、公平、理性、互让的态度,把家务事处理妥当。特别是兄弟姐妹众多的家庭,相互间更应感怀父母之恩、念惜手足之情,协商平和地处理家务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梁峰 韦林汕 记者 李澜)
新闻推荐
手机被盗? 一场乌龙! 因手机定位有偏差,民警白白忙活了一个多小时
通讯员周长江记者叶露婷晚报讯十分钟前有人来店里送货,一会儿手机就不见了,店老板陆女士由此怀疑是送货的人趁自己点货时“...
柳州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柳州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