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赚取费
日报消息(记者文鑫豪、通讯员朱开健报道摄影)“看来法律规定可不是开玩笑的,拖延缴纳罚款真的是会被追加滞纳金的。”11月20日上午,在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北区北雀路43号香颂公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樊先生,将两单共11500元的现金缴款单复印件交到执法人员手上后,如此说道。
原来,7月26日,柳北区城管执法局接到12319城管热线转来的市民投诉称,在北雀路43号香颂公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业主共有的电梯以及入户大厅区域投放广告,并将广告收入占为己有。投诉人强调,电梯以及入户大厅区域已纳入业主公摊范围,应该属于业主的们的财产,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就如此做是不对的。
柳北区城管执法人员赶到该小区后看到,在4栋住宅楼的一楼电梯等候区,均有两台白色LCD液晶显示器播放广告(见上图),经统计,一共有12台。由于这些正在播放广告的LCD液晶显示器设置的区域均属于物业共用部位,执法人员依法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下达调查通知书。
据受委托前来处理此事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樊先生介绍,该公司投放电梯广告,是与柳州市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有广告场地租赁合同的。由于当时属于交房前期,业主入住率仅为三成左右,所以没有经过业主大会讨论。
对于业主们普遍关心的LCD液晶显示器运行所耗电费,以及广告所产生的租金收益用于何处,樊先生称,LCD液晶显示器有单独的电表,电费由物业管理公司交付,不会算入小区公摊范围内。至于租金收益,目前暂由物业公司代管,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再讨论决定用在小区公共维修设施设备上。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违者,由相关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执法人员表示,按照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若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为此,经立案调查,10月29日,柳北区城管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香颂公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限期十五日内缴纳。逾期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直到11月19日,该物业管理公司才履行柳北区城管执法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此时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5天。最终,该物业管理公司除了缴纳10000元罚款外,还被多缴纳了1500元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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