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砂船不得在禁采区停船检修 城管部门:非法滞留最高可罚3万元

柳州晚报 2018-11-19 12:10 大字

晚报讯 采砂船在禁采区内滞留长达6小时以上,是停船检修还是伺机非法采砂?15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人员梳理一件件典型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解读:采砂船非法滞留最高可罚3万元,以此提醒相关从业人员,试图打“擦边球”的做法行不通。

据介绍,今年6月30日,市水上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在河道禁采区内滞留。经调取沿岸监控得知,当事人黄某驾驶柳州3016号船在鱼峰区静兰大桥下游左岸200米水域处柳江河道禁采区内滞留6.5个小时,调查中当事人无法出示在禁采区水域通行的证件,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后,责令当事人黄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再在禁采区内滞留,并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对黄某处以10000元罚款。

当事人黄某认为,自己的船坏了,将船随意停下来修船而未采砂的行为并未违法,但实际上在禁采区内滞留采砂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有些人可能认为只是停船在河道内,又没有采砂,怎么会违法了呢?城管人员表示,根据《条例》第八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以及第十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禁采区和可采区”等规定,柳州市政府于2010年已将大埔水电站至红花水电站间水域设定为柳江河道禁采区。

因此,黄某将采砂船滞留在鱼峰区静兰大桥下游左岸200米水域处,属于柳江河道禁采区范围内,违反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的规定,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砂机具在禁采区滞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黄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对于本案适用听证程序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黄某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并向其告知了申请听证机关、程序及期限,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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