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咬伤他人致死 投喂者承担赔偿责任

柳州日报 2018-11-16 09:45 大字

近日,鱼峰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内,书记员正在操作点钞机,桌上66500元赔偿款等待过机清点。在法官的监督下,韦先生等5名原告及其律师与被告陈某在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原告收到补偿款后与被告握手言和。这起历时3个月的流浪狗咬伤他人致死案,得到圆满解决。

流浪狗伤人致死,受害家属讨说法

今年5月26日下午5时许,原告的家属韦某在鱼峰区某村,被本村村民陈某投喂的狗咬伤。当天,韦某被家人送到雒容卫生院治疗,并到市疾控中心打狂犬疫苗、市人民医院打破伤风针。韦某在家休养期间,于6月8日开始出现狂犬症状,家人将其送到市人民医院治疗。最终抢救无效,韦某于6月10日死亡。

韦某死亡后,原告为了确定其死因,于6月12日委托市金鼎司法鉴定所进行韦某死因鉴定,该所作出韦某符合狂犬病病毒性脑炎致中枢神经衰竭而死亡的鉴定意见。6月19日,就赔偿问题,在鱼峰区某村委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进行调解,原告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23506.87元,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达成一致意见。

赔偿一波三折,责任由谁承担

流浪狗今年4月来到陈某家。陈某自养2条狗,一条用链条拴着,另一条放养,陈某在喂狗时,流浪狗也来蹭狗食,久而久之流浪狗养成了蹭食习惯,赶也赶不走。村民建议将流浪狗宰掉,但陈某说,要宰就宰自家的狗,宰掉流浪狗怕狗的主人找上门不好交代。因此,陈某将流浪狗留下,任由流浪狗蹭食。

5月26日下午5时许,韦某去本村村民家吃晚饭,在离陈某家100米处,突然被陈某投食喂养的流浪狗咬伤,后为此花去医药费、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1796.68元。韦某家人要求陈某赔偿一半的医药费、狂犬疫苗费,但陈某认为流浪狗不是自家的,不同意赔偿。6月8日韦某开始出现狂犬症状,抢救无效于6月10日死亡。6月19日,鱼峰区某村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韦某亲属要求陈某赔偿25万元至30万元,陈某认为流浪狗不是自家喂养的,出于人道主义,又有亲戚关系,同意赔5万元,因双方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调解未果诉至鱼峰区法院。

投喂流浪动物应承担赔偿责任

鱼峰区法院审理认为,流浪动物的投喂者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依《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作为投喂者规则的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饲养人宜解释为作为所有人的保有人,管理人宜解释为所有人以外的保有人。

在认定责任主体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如下两项标准:第一,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第二,对动物的决定权。对于动物的指示、使用、生存等有决定性影响,并有权支配动物和动物危险的人,通常就应当被认定是动物的保有人。流浪动物,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人饲养或管理(如定期投放食物),但人们对它的控制力较低,尤其是在公共通道附近的固定投喂行为,易导致流浪动物的聚集,而流浪动物的不可控性及自然天性,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会给社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因而长期且固定的投喂流浪动物行为亦应受法律规范的调整。

落实到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按照投喂流浪动物的危险影响以及该影响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的司法判断。被告陈某的投喂行为并不是专门喂流浪狗,而是流浪狗习惯蹭食。

因此,对于此事件的发生,陈某的过错是很小的,不应依《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作为投喂者规则的依据,承办法官建议双方在诉请范围的20%以内进行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赔偿5名原告65000元,并承担1500元诉讼费。

本报通讯员欧阳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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