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住建委转发《通知》要求,各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出现欠薪总承包企业 应先行垫付

柳州晚报 2018-11-05 11:51 大字

记者 李书厚

晚报讯 农民工不怕脏,不怕累,就怕辛辛苦苦挣得的血汗钱被拖欠。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近日,市住建委转发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柳州市各相关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如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时,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

《通知》指出,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各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转发放。对于分包企业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要保证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款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否则将负连带责任。对于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且工程款未支付至总承包单位账户导致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工程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现象时,如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如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如总承包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可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

《通知》要求,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对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项目,要对参建各方实施倒查,严厉惩处恶意欠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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