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幼儿园内跌落致十级伤残 园方被判担责赔偿9.7万余元

柳州晚报 2018-09-25 11:56 大字

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欧阳九林

5岁多的小女孩芳芳(化名)在幼儿园活动时,从高处跌落导致头部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芳芳的父母认为幼儿园存在过错便将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记者从鱼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期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涉事幼儿园被判赔偿芳芳9.7万余元。

5岁女童上课时跌落受伤

据了解,芳芳是阳和工业新区某幼儿园的学生。去年3月3日上午10时许,她在幼儿园课堂期间滑滑梯时,从滑梯边上约1米高处跌落,头部着地受伤。然而,事发后园方并未及时送芳芳去就医检查,也没有通知芳芳的父母。直到当日下午2时50分左右,幼儿园老师发现芳芳已经昏迷,这才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并通知孩子家长。

随后,芳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显示,芳芳头部有多处伤情。在经过开颅手术,住院治疗25天之后,她方才出院。出院时,医生嘱咐其仍需服药,加强营养,全休1个月。由于芳芳的母亲之前曾为芳芳投保过两份医疗保险,累计获得2万余元保险理赔款,这笔款项被用于她的住院治疗。此外,芳芳住院期间余下的治疗、检查费用则已由园方支付。

去年3月28日,即芳芳出院当天,其父母与园方达成赔偿协议,就相关赔偿事宜作了约定。按照约定,去年9月,芳芳的父母向某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芳芳作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然而,园方却以上述伤残等级认定为芳芳的父母单方申请,在程序上不公平不公正为由,对该鉴定结果不予认可。双方无法就进一步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芳芳的父母只好代其提起诉讼,向幼儿园索赔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8笔费用共计122992元。

园方辩称已尽责不应赔偿

庭审时,原告方面表示,因被告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未尽到安全看护防范管理职责,而给原告芳芳造成本次伤害,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也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及报告制度,延误了病情,存在明显的过错。

对此,被告幼儿园辩称,被告已经尽到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对于原告受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还表示,原告的受伤是由其他小朋友将其推倒,原告未将实际侵权人、监护人列为被告,实际是放弃向其赔偿义务人的主张赔偿责任,对此在其放弃的范围内,被告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部分赔偿费用,被告则认为原告的主张标准过高,应重新计算。

此外,被告还要求对芳芳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涉事幼儿园被判担责赔偿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被告申请,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对芳芳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仍为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被告幼儿园的老师没有尽到履行看护之责,导致原告受伤,且原告受伤后被告没有及时送医检查,也未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被告在安全教育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导致的损失应得到赔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赔偿标准,法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了重新计算。

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幼儿园向原告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等8项经济损失,共计97065.5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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