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诱惑 非法吸收存款190余万元 男子一审获刑3年10个月

柳州晚报 2018-09-22 11:25 大字

(资料图片)

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吴漩漩

男子张某在柳州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后用该公司名义发放宣传资料,以每月2%的高额利息诱惑,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上百万元。昨日,记者从城中区人民法院获悉,张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日前被该院依法判处3年10个月有期徒刑。

成立公司

高息诱惑吸收公众存款

据了解,今年56岁的被告人张某来自河南省,系河南省禹州市锦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他在柳州市注册成立柳州市奥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柏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接着,他便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并许诺按月支付2%的高额利息,安排业务人员在市区青云路附近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公开吸纳资金。

经统计,2015年3月至10月期间,张某通过上述方式,以锦达公司、奥柏公司名义与市民韦先生等77人签订借款合作协议、民间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00.41万元。截至案发前,扣除以支付利息和发红包形式返还的2.57万元,张某实际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97.84万元。

去年5月4日,张某在河南省洛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辩称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公司经营

去年12月、今年7月,城中区法院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人张某没有异议,但辩称他将吸收的涉案资金主要用于锦达公司厂区改造。

据张某供述,由于锦达公司缺乏周转资金,无法启动生产,他便在柳州成立了奥柏公司,然后向韦先生等人吸收资金共计200万余元,并将大部分资金用于锦达公司的生产经营,还有部分资金则用于支付利息、员工工资、房租及日常开销。他说,2015年9月底,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工厂无法开展经营,而客户的利息越来越多,他遂离开柳州,返回河南老家。

庭审时,张某的辩护律师对张某被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该案吸收资金的主体系锦达公司,应认定为单位犯罪,锦达公司应系该案第一被告人,张某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该律师辩称,张某系将吸收的资金用于锦达公司厂区改造,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然而,出庭作证的锦达公司有关负责人张先生却是另一种说法。张先生说,由于锦达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佳,加上整改需要资金,其姐夫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遂外出借钱以维持公司生产经营并将锦达公司交给他负责管理。不过,张某自外出后便未再与家里联系,他不清楚张某是否借到钱,但锦达公司以及他本人从未收到过张某的钱款。此外,他还证实,2015年10月起锦达公司确实进行过窑炉、烟囱等改造,但没有证据表明改造资金出自涉案款项。

一审获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高息借款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外,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以本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活动,或组织、安排本单位的人员实施犯罪活动,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归单位所有的行为。而该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张某将涉案款项主要用于锦达公司厂区改造。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辩护律师关于该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和张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3年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该案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197.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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