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驾车致人死亡 自首赔偿获得轻判

柳州日报 2018-09-07 09:34 大字

日报消息(通讯员胡东升)颜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辆挂车,途中与石某骑的自行车相撞,导致石某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颜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柳南区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颜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7年8月27日8时10分,颜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辆挂车在柳工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南方物流中心门前路段右转弯进南方物流中心的过程中,碰撞石某骑的自行车,造成石某受伤、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颜某当即停车并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石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颜某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石某承担次要责任。同年11月,颜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期间,颜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对颜某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柳南区人民法院认为,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颜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颜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颜某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颜某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颜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犯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颜某驾驶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按照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颜某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视为悔罪较好,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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