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搬运费之名 行乱收费之实 莲花客运站电动车停放点承包方被罚款5000元

柳州晚报 2018-08-15 11:56 大字

莲花客运站已张贴新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记者 范桢

实习生 韦安妮

晚报讯 8月1日,本报07版以《拖走电动车 收取搬运费》为题,报道了市民质疑莲花客运站电动车停放点存在乱收费行为一事。经市物价局执法人员调查,莲花客运站将车辆停车服务承包给柳州市晨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华公司”),该公司存在价格违法行为。8月14日,市物价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5000元。

据了解,市物价局检查组于7月31日对晨华公司承包的莲花客运站车辆停车服务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价格违法行为:收费公示不规范、擅自提高车辆临时停放收费标准。经查,该公司在经营场所设置有两种不同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其中一块莲花客运站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放在收费岗亭处入口;另一块莲花站露天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牌,放在大门入口右面。

根据《关于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莲花客运服务站露天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柳价费〔2015〕81号)的批复规定,电动车、摩托车:1元/辆、次(12小时内),超过12小时循环累加收费。该公司从今年1月至7月31日,于每日下午6时,擅自对停放于大门处左边围栏内人行道上的电动车和摩托车进行搬运,并收取搬运费10元/辆、次。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供停车收费的相关材料,多收取的费用无法统计。

该公司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二)项所指“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柳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柳价费[2017]65号)及《关于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莲花客运服务站露天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柳价费[2015]81号)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指高于政府定价制定服务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为此,市物价局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并罚款5000元。

8月13日,记者来到莲花客运站,只看到唯一一块莲花客运站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收费标准也已做出整改。另外,该公司此前贴出的“人工搬运收费”通知已不见,改成了一则公告,提醒车主停车时间为上午7:00至下午6:00,超时不取,该公司不负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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