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公租房不得无故拖欠相关费用 柳南房管所:若无故拖欠费用超过6个月,应当腾退公租房

柳州晚报 2018-07-20 12:04 大字

记者 李书厚

晚报讯 租住在学院路公租房小区福鹿雅居的李先生,因拖欠水费、物业费长达10个多月,物业在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只得将水表拆掉。昨天晚报对此事进行了披露,记者从柳南房管所了解到,根据《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租户若无故拖欠相关费用超过6个月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学院路福鹿雅居小区属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建公租房804套。

福鹿雅居3栋2单元10-4号公租房的承租人李先生2016年5月入住,但自从2017年9月以来,李先生无故拖欠物业费、水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844.01元。小区物业服务人员多次采取打电话、门口贴通知和上门催缴等方式进行催缴(相应催缴记录在物业公司有存底),均无果。

据柳南房管所杨姓负责人介绍,根据《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为切实加强公租房管理,确保公租房规范管理和有效周转,防止和打击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柳州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定期对公租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物业公司催缴相关费用,是应尽职责。

公租房小区(房屋)为市级政府属有的资产,包含供电、供水等所有设施设备,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入住,无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处置权。承租公租房的承租人须符合柳州市保障性住房承租条件,享受租金优惠,且低收入、低保家庭可根据家庭收入核定情况享受租金、物业费等优惠,但必须按政府指导价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水电费,若无故拖欠相关费用超过6个月的,应当腾退公租房。承租公租房的承租人,是不能一边享受政策给予的住房福利,而另一边却不交或拖欠相关费用。

目前,高层建筑小区电费(水费中部分费用为二次加压电费所产生)一般采取“先买后用”的管理模式,福鹿雅居小区也属于这种情况。昨天下午,李先生向记者表示,他已缴清了拖欠的相关费用,而物业公司也已经将水表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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