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下工作, 这些福利你享受了吗? 用人单位要采取相应的防暑降温措施,支付高温津贴等
记者 冼冰
昨天,柳州市发布了入夏以来首个橙色高温预警,在热辣的天气下,最辛苦的莫过于在户外工作的劳动者。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夏季高温天气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采取相应的防暑降温措施,支付高温津贴,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那么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采取哪些防暑降温措施?劳动者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享受高温津贴?记者采访了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介绍,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落实的具体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在35℃以上的气象环境下工作属于高温天气作业
在多少摄氏度气温下工作才属于高温天气作业?《办法》第三条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
《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高温天气室外工作
《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应为高温作业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此外,根据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高温天气作业引发中暑属于工伤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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