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做监护人让弱者有家可归

广西日报 2018-07-04 10:03 大字

一事一议

边车

据《南国今报》报道,6月29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当庭宣判:经司法鉴定,51岁的残疾男子阿福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法院指定柳州市社会福利院作为其监护人。这一判决让无亲属的阿福终于有了一个新家。

据悉,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案件,在广西尚属首例。这起案件的宣判,为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寡人员的权益,做出了积极的司法创新尝试,具有示范意义,也体现了社会的温情。

首先,当为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的担当叫好。对于自幼智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且无力交费的阿福,福利院方面一直悉心照顾。主动申请成为阿福的监护人,不仅是为了保护他的个人财产,还是为了能更好地照顾他,让他能够切实享受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福利待遇。

其次,为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的司法创新判例叫好。受理本案后,家事中心的法官多方调查取证,为阿福多方寻亲,查明其确无亲属且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法庭依法指定柳州市社会福利院为被申请人阿福的监护人,以判决形式保障残疾人阿福今后的生活。

第三,也要为相关部门救助残疾孤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叫好。2008年,阿福的母亲因病卧床不起,无法再照料阿福的日常起居时,阿福母亲所在单位鱼峰区环卫所便将母子二人送到柳州市社会福利院,为他们办理了自费入院手续;岩村社区居委会积极协助阿福申请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社区主任作为阿福的代理人,代表被申请人出庭。此外,鱼峰区民政局积极介入此事,还有档案馆、婚姻登记中心、辖区派出所、广西脑科医院等单位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各方纷纷对阿福母子伸出援手,使这个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法院依法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帮助被申请人找到了一个新家,让当事人今后的生活有了保障。这既体现了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积极探索与创新,也让法律更具人间真情,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向善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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