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数十万元广西铁建公司开发部原主任犯贪污、受贿罪,一审领刑4年
柳州讯6月20日下午,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广西宁铁工程有限责任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开发部原主任蓝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蓝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7年12月20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公诉称: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蓝某在担任铁建公司工程项目的承缆、投标、预算、制定工程成本定额目标计划等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4.85万元,实收到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0.85万元。2012年至2015年,蓝某在担任铁建公司工程管理部副主任、工程开发部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铁建公司工程项目预算、制定工程成本定额目标计划等职务之便,骗取铁建公司工程款共计人民币70.935万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1月23日、3月15日、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1.被告人蓝某索贿数额共计30万元,实得26万元;2.与他人共同或单独贪污66.85万元,其个人实得46.85万元。指控的其他索贿、贪污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认定。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家属代蓝某退赔贪污款3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或者单独以虚增工程款的方式骗取国有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其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某犯贪污罪、受贿罪罪名成立。蓝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贪污中,蓝某等3人均起主要作用,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因受贿被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是自首,庭审中,退出大部分贪污款,依法对其所犯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法院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吴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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