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办舞蹈班 引发一场官司 原告:房屋未通过消防验收,应判租赁合同无效 被告:这是承租人经营不善所找的借口
庭审现场
去年8月,刘先生从谭女士手中租了一套房子打算开舞蹈培训班。然而,他事后得知这套房子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家长也因为担心安全问题,不愿送小孩来这里学习舞蹈。不甘心投资“打水漂”的刘先生于是以欺诈为由,一纸诉状将谭女士和实际收到租金的谭先生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退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5月22日上午,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 付华周
所租房屋未通过消防验收影响经营 原告起诉索赔
庭上,原告刘先生诉称,2017年8月16日,其与被告谭女士、谭先生二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租赁位于市区荣军路三柳大院健身馆三楼、占地面积180平方米的房屋,租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共计5年整,租金为每年3.6万元,房屋押金3000元。事后,他按照合同约定将第1年全年的租金和押金共计3.9万元转账给了谭女士的弟弟谭先生。
原告表示,他租这套房子是用来给6岁至10岁的儿童学习舞蹈辅导的,并花费2.691万元进行了装修。然而,当他装修好准备招生时,却听说这栋健身馆没有通过消防验收。为此,他专门去鱼峰区消防大队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是,这栋楼确实没有经过消防部门验收。
“这无异于当头一盆冷水!”原告表示,其招收的舞蹈学员都是10岁以下的小学生,尚缺乏自理能力,这栋楼没有“消防许可证”,存在安全隐患,家长担心安全问题,就不敢送孩子来学习舞蹈,那么其承租这栋楼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原告还表示,被告出租这栋楼之前,隐瞒了该楼没有“消防许可证”的事实,采用欺诈的方式,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租了该楼,因此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合同,从合同签订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原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令被告方退还原告一年的租金和押金3.9万元,并赔偿房屋装修费2.691万元,赔偿原告不能招收学员的直接经济损失2.1万元,共计8.691万元。
被告辩称没有隐瞒和欺诈原告诉请缺乏依据应驳回
庭上,被告表示,虽然原告交付3.9万元是事实,但被告没有隐瞒该楼房没有经过消防验收的事实,更没有采取欺诈的方式,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当驳回。
被告指出,涉案大楼1楼的外墙有明显的公示牌,公示牌上的竣工日期是1995年9月,而我国《消防法》是1998年4月28日通过实施的,因此在该栋楼竣工之时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没有依据。他说,这些情况原告是知晓的,原告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租该房屋不是事实。
被告表示,根据《消防法》规定,必须进行消防验收的是公共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原告办的舞蹈班明显不是上述规定的场所,即便真的需要消防验收,按照相关规定也应当由经营者自己负责。
双方各持己见互不妥协
该案将择日宣判
被告指出,原告经过简单装修后,发布招生广告,已经经营了几个月,后因经营不善,导致流产,所以才找借口起诉被告。为了证实原告已经实际招生经营,他还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对此,原告表示,其装修好后确实有发广告进行招生,也有一些学生来报名学习,但听说房子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后,很多家长就不愿送孩子来上课了。
据了解,涉案场所原是三柳化工厂的场地,后由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委托给福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福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将其租给本案被告谭女士,谭女士则在去年将其转租给原告刘先生。原告表示,当时谭女士承诺过房屋手续齐全,并没有对消防问题作过说明,合同中也没有对消防手续进行特别的约定;但他认为这既然是健身馆,拿来做舞蹈室应该没问题,于是便租了这个房子。他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应当确认《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并退赔各项费用。
对此,被告坚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建议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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