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前 还能享带薪年假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答复:应该给休

南国今报 2018-05-16 16:24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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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州市鱼峰区某公司负责人询问:该公司有一名员工2015年4月入职,今年4月合同期满终止。2015年6月,他就休了年休假,2016年6月、2017年6月也休了年休假。现在要终止劳动合同了,他要求休2018年的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公司应该给吗?对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答复:应该给。

鱼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该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要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做好劳动合同是否续签的工作,对不续签的,安排其休完当年度折算的年休假,以降低用工成本;续签的,及时签订好书面劳动合同,预防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2

今报记者谢永辉 通讯员贺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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