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部门出台相关管理制度(试行) 9类环境违法行为 将纳入黑名单

柳州晚报 2018-05-11 11:41 大字

○○记者 吴祉婧

晚报讯 为惩戒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健全环境信用管理机制,8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该局已制定并印发《柳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柳州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的管理制度(试行)》,将9类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柳州市环境违法黑名单。同时,还将面向社会公开环境违法黑名单,并协同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评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方面采取综合惩戒性措施。

据了解,9项可能被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环保行政备案等审批事项的;无环保手续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以私设暗管、稀释排放、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等方式偷排污染物的;以非法倾倒、填埋等方式将危险废物直接排入水体、土壤等环境的;采取变更工商登记手段规避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的;被立案查处且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个季度因同样事由被连续行政处罚2次以上(包含2次),屡教不改的;违反突发环境事件管理规定造成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其他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违法黑名单公布后,当事人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在整改完成后向市环保局法制机构提出解除申请。对达到整改要求,解除核查情况公示期间,未接到有效投诉举报,并且在解除核查情况公示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柳州市将会对外发布解除其黑名单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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