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两任运输处长送感谢费共送上192万元,柳州一公司管理人员获刑一年半
今报南宁讯(记者蒋文跃)身为柳州一家贸易公司管理人员的师某雄,为感谢铁路局的运力支持,先后向两任运输处长送上好处费总计192万元。日前,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师某雄单位行贿案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1年至2010年间,柳州铁路经贸发展总公司(已注销)下属的柳州铁路燃气公司、柳州铁路屯龙贸易公司为做大公司业务,与其他煤炭等工矿产品经销商合作,经销煤炭等工矿产品。
因当时铁路运力紧张,公司的货物运输需要原柳州铁路局大量的运力支持。在协调运力过程中,时任柳州铁路燃气公司主任业务员、副经理和柳州铁路屯龙贸易公司副经理、经营部主任的师某雄为感谢铁路局相关人员的帮忙,于2002年至2010年间,向相关人员送出感谢费共计192万元。
其中,2001年至2010年,师某雄多次请托时任柳州铁路局运输处处长、局长助理、副局长的玉清安排车皮发运煤炭等工矿产品。为感谢玉清的帮助,2002年至2010年间,师某雄每逢春节、中秋节送给玉清感谢费共计180万元。
2006年至2007年间,师某雄多次请托接替玉清担任运输处处长的任少卿安排车皮发运煤炭等工矿产品,为感谢帮助,送给任少卿感谢费共计12万元。
法院认为,师某雄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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