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索赔风波 终于尘埃落定
结婚本是人生一件大喜事,而柳州的一对新人却与为他们办婚宴的一家餐饮公司对簿公堂。经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日前尘埃落定。
2014年9月27日,新人蒙靖宇、单芳在柳州一家大型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旗下的一家高档酒店举行婚礼和婚宴。同年7月17日,小两口的朋友明以葵和蒙靖宇的母亲宫司棋来到酒店,预订新人的婚宴。明以葵向酒店支付押金5000元。酒店出具收据。收据载明:“收到蒙先生、单小姐2014年9月27日晚5号厅婚宴宴席菜单押金5000元,40桌,每桌1580元,送2桌(回门宴),送2.8万元礼包,当日结账,含税价6.9万余元,实收6.3万余元,订金不退,可改期。”宫司棋在收据上签字。
同年9月15日,明以葵与餐饮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合同书》。合同书约定:蒙靖宇、单芳婚礼时间为2014年9月27日19时,酒店为婚礼提供策划服务,总服务价格为8700元,合同签订即日支付7830元,婚礼结束后付清余款870元。合同还就双方的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当日,明以葵付给酒店4830元。单芳于《婚庆服务合同书》签订前支付3000元。
2014年9月27日,蒙靖宇、单芳的婚礼如约举行。婚宴上,酒店以菜单升级为由,对原定的部分菜品进行更换。蒙靖宇、单芳十分不满,拒绝结算余款。餐饮公司认为,酒店按约定标准提供了43桌宴席及相关服务,蒙靖宇、单芳却以酒店上菜速度慢等理由拒付餐饮费没有依据。
双方协商未果,餐饮公司诉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要求蒙靖宇、单芳、明以葵、宫司棋支付餐饮费6.9万余元(在原价每桌1580元的基础上上浮10%,计算含税价为每桌1738元)及逾期利息。
蒙靖宇、单芳提起反诉,要求餐饮公司赔偿婚礼摄像服务作废损失3280元、婚礼摄影服务作废损失268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要求餐饮公司在平面媒体上向他们公开道歉。
蒙靖宇、单芳认为,酒店提供的婚宴婚庆服务存在严重瑕疵:酒店在宴席上私自换菜,出现漏菜情况;在婚庆服务中怠慢引导宾客,宾客指示牌、新娘和新郎的名牌上没有中文;话筒没有声音;灯光偏光严重、杂光明显、舞台人物肤色泛蓝紫色等。上述状况导致宾客反感,他们夫妇俩名誉受损,朋友圈评价降低。更严重的是,婚宴摄影、摄像记录永久性毁损,致使二人永远丧失了一个留存婚礼现场完整、珍贵影像资料的机会。
蒙靖宇、单芳向法院提供了婚礼照片及录像光碟、他人录制的婚礼视频录像光碟,欲证明酒店话筒失声及灯光操作错误给二人的婚礼视频录制及照片拍摄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影像资料无法留存。
餐饮公司表示,酒店仅按婚庆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婚礼策划服务,不提供摄影及摄像服务。影像资料是否作废是主观判断。即使影像内容未能达到蒙靖宇、单芳的要求,也应由提供影像服务的主体进行赔偿,而不是由餐饮公司赔偿。
鱼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公司为蒙靖宇、单芳的婚礼提供婚庆策划和婚宴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蒙靖宇、单芳作为服务接受者,应当支付给服务提供者相应费用。酒店以菜单升级为由,在婚宴上对约定菜品进行部分变更,又不能提供菜品变更经蒙靖宇、单芳同意的证据,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法院根据餐饮公司违约情节,酌情确定蒙靖宇、单芳还应支付餐饮费为在原价扣除已付的5000元基础上,打7折,即4万余元。
鱼峰区法院一审判决蒙靖宇、单芳支付餐饮公司餐饮费4万余元,驳回餐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蒙靖宇、单芳的反诉请求。
蒙靖宇、单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中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餐饮公司则请求市中院驳回蒙靖宇、单芳的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蒙靖宇、单芳提交的证据只是部分反映婚礼现场情况,无法证实酒店话筒失声、灯光偏光等。餐饮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多上了3桌菜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计算蒙靖宇、单芳应付的餐饮费存在错误,正确算法应为原定总价的70%减去已付的5000元。
市中院终审改判蒙靖宇、单芳支付酒店餐饮费3.9万余元。
本报记者
帅君
通讯员
欧阳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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