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别人忘拔卡 男子盗刷6000元 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出庭受审
被告人邓某出庭受审
○○记者 付华周
晚报讯 90后男子邓某去自助银行排队办理业务时,见前面的人取钱后忘记拔银行卡,竟然动了歪心思,使用该银行卡先后取了4笔钱,用于个人消费。4月15日上午,邓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在鱼峰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据了解,被告人邓某今年24岁,初中文化,没有固定职业。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邓某在鱼峰区蝴蝶山路某银行等候办理业务时,发现被害人韦某在自助柜员机取钱离开时忘记取走柜员机内的储蓄卡。邓某趁被害人之前操作的取款界面尚未完全退出之机,操作这台自助柜员机,使用韦某的储蓄卡分4次取走卡内的钱共计6000元。
当天,被害人韦某在发现自己银行卡内的钱被莫名刷走后,果断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邓某归案后交代,当时他正准备取钱,看见前面那个人的卡没有取出来,不需要输密码就能取钱,于是便取了6000元现金离开现场。离开时,他取走了这张银行卡,并将其扔掉。目前,这些钱已经被他买东西花光。
事后,邓某的家属向韦某赔偿了6000元,并获得韦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表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获取财物,其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自愿认罪,并且已经退赃,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8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面对指控,被告人邓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案中的储蓄卡符合《刑法》上对于信用卡的定义。
此外,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此行为属于《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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