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祸致残,火锅店老板追索赔偿一审根据农村居民标准,获赔5万多元二审按城镇居民算 赔偿金增7万多元
今报记者钟华 通讯员吴汉君
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对男子庞某因车祸致残追索赔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事故责任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赔偿给庞某各项费用近13万元。这个赔偿金额比一审判决的金额增加了7万多元,原因是计算赔偿款的标准有所区别。
男子车祸致残索赔
庞某今年27岁,是广东省湛江市某村村民,车祸发生前在柳州经营一家火锅店。2015年4月12日下午2时50分许,庞某驾驶电动车经过航一路和银海路交叉路口时,与一辆左转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庞某右锁骨骨折。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小汽车的驾驶员韦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庞某住院治疗12天,肇事小汽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责任限额内为庞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2016年6月15日,庞向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果认定庞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右肩,构成九级伤残。鉴定费1500元,由庞某支付。
事故中,韦某驾驶的小汽车登记在其妻杨某名下,购买有交强险和30万元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为了追索赔偿,庞某将韦某夫妇及他们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他们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各项费用近14万元。
一审按农村居民标准判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申请对庞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柳州中院依法委托,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庞某因本次损伤受到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柳南法院审理后,确认韦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庞某各项费用5.5万余元,韦某赔偿给庞鉴定费1500元。其中,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是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的。
两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赔
一审宣判后,庞某委托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钟人应、徐威为诉讼代理人提起上诉,认为在事故发生前的4年里,庞某一直在城市学习、工作、生活,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应该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二审期间,庞某向法庭提交了柳江区建都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和房东黄某的土地使用证,并有证人作证,证明庞某在事故发生前的4个月,一直居住在柳江区拉堡镇。此前,庞于2011年至2013年7月在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脱产学习,有毕业证书予以证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庞在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工作,有该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庞的《广东省居住证》予以证明。这些证据已经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能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庞某长期在城镇学习、工作、生活。因此,中院采纳庞某的上诉意见,认定庞某的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赔。
于是,柳州中院依法作出了前述终审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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