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空壳公司走账 私分公款325万元 市环星公司原经理被控贪污罪受审

柳州晚报 2018-04-18 10:53 大字

被告人陈某出庭受审

○○记者 付华周

4月15日,鱼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贪污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柳州市环星化学清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星公司”)原经理陈某涉嫌与他人合谋私分公款出庭受审。而在此之前,他的前任张某也因为同样的罪名受审。庭上,陈某被指控与张某等人一起私分公款325万元,不过他辩称自己实际只拿了12万元。

被指控与他人私分325万元公款

据了解,被告人陈某今年48岁,柳州本地人,案发前系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下属企业环星公司经理。在此之前,他曾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任环星公司副经理。后来,因工作调动,他短暂离开环星公司,并于2016年5月回到该公司担任经理和法人代表,直到案发。2017年5月10日,其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环星公司原经理张某(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成立柳州市玉亭鸿业卫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亭公司”)。被告人陈某与张某以及原市环卫处主任苏某、副主任潘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商量后,在环星公司与玉亭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构业务往来凭证,将环星公司的资金转入玉亭公司,再由财务人员取现后交给张某,用于填补环星公司没有发票的开支以及私分。

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2015年,张某又以环星公司业务经理谭某的名义成立了柳州市玉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庆公司”)。陈某等人使用上述同样手段,将环星公司的资金转入玉庆公司。

起诉书显示,环星公司共向玉亭、玉庆两家公司转账8339785.84元,其中325万元由苏某、潘某、张某、陈某四人私分。公诉机关表示,被告人陈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国家财产3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辩称只贪污了12万元

庭上,被告人陈某认可贪污罪罪名的指控,但辩称他只得到了12万元,其余事情均不清楚。陈某表示,他第一次得钱是在2015年5月,当时张某以加班费和车补的名义每个月给他1万元,一直给到当年8月,后来他就调走了。2016年5月底,他被调回环星公司当经理后,张某又继续每个月给他1万元。到2017年2月为止,张某前后总共给了他12万元。

同时,陈某还否认曾经跟张某到原市环卫处主任苏某办公室去说过玉亭和玉庆两家公司的事,并辩称他是2016年5月调回去担任环星公司经理时才知道这两家公司的存在。陈某表示,他当环星公司经理后,因为公司转账需要经过他签字,张某便稍微跟他提过没有发票的账通过玉亭、玉庆两家公司走。他说,由于一些指派和临时性的任务,需要在外面请人做事,这些是没什么发票的账,需要解决这些没有发票的业务款就要在环星和这两家公司之间转账。

陈某还表示,由于张某仍然在环星公司上班,实际操作这两家公司的还是张某,具体的账也由张某掌握,自己只负责在走账时签字。他辩称,转账后,这些钱的具体如何使用他并不清楚,除了张某给他的12万元外,张某在转账过程中分到多少钱,给别人送了多少钱他也不清楚。

当被问及是否认为当经理前后张某每个月给他的这1万元钱的性质相同时, 陈某辩称道,“当时我认为是一样的,但现在想起来觉得又不一样。”

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量刑8至10年

庭审时,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多份证据证明,玉亭和玉庆两家公司属于没有设备车辆和员工,甚至连工资发放表都是虚构的空壳公司。环星公司与这两家公司的钱款往来是张某等人为了套取国有资金的一个途径。同时,证据还显示,被告人陈某知道环星公司与玉亭、玉庆公司长期有账目往来,并且在本案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在张某被控制之后,陈某与潘某、苏某还曾经讨论过如何对抗调查。

公诉机关表示,虽然张某是本案的主导人和操作人,但被告人陈某配合了张某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从犯。量刑方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共同贪污325万元,虽然其在归案时曾经做过有罪供述,属于自动投案,但由于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时的供述均出现了变化,对关键问题细节避重就轻,逃避事实,认罪态度恶劣,不应认定为自首。因此,公诉机关建议以贪污罪对其判处8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最后,被告人陈某坚称自己只得了12万元,并认罪。他的辩护律师认为其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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