煎药引发酒精灯爆燃 受伤的六人中一名老人不幸去世

柳州晚报 2018-04-13 12:20 大字

○○记者 覃乐维

晚报讯 日前,晚报曾报道过“瑶医”林先生在谷埠路大同巷内煎药引发酒精灯爆燃,致六人受伤一事(详见3月31日《柳州晚报》06版)。然而近日记者得知,受伤的六人中,有一名71岁黄姓阿婆因伤势过重,经多日抢救,于本月5日晚不幸去世。其余伤者伤势好转后已于近日出院。

10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了去世老人的女婿王先生,王先生表示老人已经过世,婉拒了采访要求。随后记者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老人刚被送到医院时,医院就下了病危通知书。老人在治疗期间由于无法正常进食、无法喝水,伤情日渐严重,最终在病房内不幸去世。

当天,记者还采访了人在老家桂林市荔浦县乡下的林先生。林先生回忆了事发当天的具体情况。当天他在大同巷内摆摊卖草药,煎草药的过程中,因错把酒精当水倒入锅里,所以才发生了爆燃。事情发生后,他为伤者支付了住院治疗的费用。得知黄姓老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后,他还支付了去世老人的安葬费,前后总共花费将近10万元,现在他正在老家筹钱,用于后续赔偿。而对于是否有行医资格一事,林先生称他并没有。

11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市卫生监督所,该所监督四科一名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该负责人表示,由于没有接到市民关于林先生煎药爆燃一事的投诉,不了解具体情况,因此监督所无法确定林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

林先生的行为是否已经触犯法律?记者昨日咨询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黄华律师认为,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关于“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因此林先生不得行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如果林先生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本案黄姓老人的死亡,与“瑶医”林先生的诊疗活动没有因果关系。对此,林先生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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