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200余万元银行公款潜逃13年后自首 陆某犯贪污罪获刑6年半

柳州晚报 2018-04-09 12:34 大字

○○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吴漩漩

晚报讯 昨日,记者从城中区人民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柳州市某银行原储蓄专柜坐班主任陆某携带200多万元银行公款潜逃一案(2017年11月5日晚报05版、2018年3月16日晚报10版曾先后报道)日前已经宣判。被告人陆某因犯贪污罪被该院一审判处6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自2000年7月起担任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柳州分行城中支行营业部储蓄专柜坐班主任,并于2002年2月5日起被聘为兼职监察员,负责检查监督财会工作、卡把清点柜员现金箱现金并监督装箱、管理取款机等。2004年3月26日,陆某利用盘点柜台现金并上缴金库的职务便利,采用掉包的方式将该行准备上缴金库的175543美元、47120港元和5005欧元据为己有。当年3月20日前后至3月28日期间,陆某还利用保管该行取款机钥匙及密码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取款机中的497800元据为己有,之后携款潜逃。

上述款项折合人民币共计2039195.25元,均被陆某用于开工厂、养殖场投资以及购买汽车、房产消费等。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陆某主动向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犯贪污罪,判处6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万元。同时,法院还责令陆某向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柳州分行城中支行退赔被其贪污的2039195.25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陆某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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